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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里释法理 耐心调解促和解

左江日报 2017-11-11 09:53 大字

图为执行法官在拘留所向被执行人释法说理。 扶绥讯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深入该县拘留所,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被执行人进行释法说理,被执行人在认识到自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错误后,同意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且按和解协议履行了案款,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据悉,2014年9月16日、2014年10月25日、2014年11月1日,被执行人黄某分别向申请人陈某借款20000元、10000元、40000元,共计70000万,并向陈某分别出具了借条,每张借条均约定了利息,分别是每个月利息1400元、700元、2000元,还款日期分别为2014年12月16日、2014年11月25日、2015年2月1日。借款至今,被执行人黄某没有向申请人陈某偿还过任何本息,申请人陈某要求被执行人黄某偿还本金及利息遭拒,诉至扶绥县人民法院。

经判决后,被执行人黄某拒不履行判决,申请人陈某多次催还,黄某也不为所动。申请人陈某多次讨要无果后,到扶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法官接到案后,经多方调查,深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认为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履行判决责任。

在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沟通无果后,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法官在对案件反复研究后,认为被执行人黄某受到惩戒后,其心态会愿意与申请人和解。为此,执行法官和申请人陈某来到拘留所里,与被执行人黄某进行调解。在执行法官对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进行调解后,被执行人黄某也意识到自己不应该抗拒履行责任,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且按协议履行了案款。扶绥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提前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的拘留,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罗惠民凌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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