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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法院成功执结一起缔约过失纠纷案

左江日报 2017-09-28 09:35 大字

扶绥讯9月21日上午,扶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在获得一起缔约过失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第一时间迅速驱车赶往扶绥县东门镇开展执行工作,成功执结一起缔约过失纠纷案。

据悉,2012年12月29日,隆某通过见证人姚某把东门镇漓泉啤酒分销商的所有权转让给凌某经营,转让价为85000元。凌某之妻邓某通过信用社分两次将85000元转到隆某银行账户,凌某为了经营,以每年15000元的价格承租了周某的楼房。但因各种原因,凌某无法实施经销权,经双方协商,隆某同意退还转让费。但在退还部分转让费后,隆某再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9月2日,凌某夫妇以缔约过失为由将隆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转让款85000元及利息损失,并赔偿租房损失15000元。

扶绥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凌某夫妇同意隆某再退付转让费等共计38000元,并同意隆某分两次给付。2014年11月3日,隆某在履行第一期还款20000元后不再支付余下的18000元案款,凌某夫妇多次追讨无果后,无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执行法官通过金融、车辆、房产、土地等部门对隆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为使案件尽快执结,执行法官多次下乡做当事人调解工作,经过耐心释法说理,2016年4月24日,隆某与凌某夫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了8000元执行款,并表示余款10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付清。

自从签订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隆某对余下的10000元案款无心履行,且玩起了失踪,执行法官因无法查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今年9月1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组赴扶绥县人民法院开展为期一周的司法巡查工作。在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书面向巡查组反映,其在扶绥县人民法院已终结的执行案件,现发现被执行人隆某在东门街经营一家包子店,其应有履行能力付清案款,要求巡查组督促法院恢复执行,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扶绥县人民法院院长李子政通过巡查组转达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后,立即指派该院执行局干警驱车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东门镇开展执行。

执行干警赶到东门镇东门街,经过多方努力,终于找到了被执行人隆某经营的包子店。执行法官拍摄固定被执行人财产证据,并对其进行耐心释法说理。起初隆某拒绝履行,但经过执行法官一番说明,且明白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将被追究拒执罪后,慑于法律的威严,隆某履行了还款义务。

“谢谢执行法官,你们辛苦了”,当天下午,凌某在扶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接过10000元执行款,该起执行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下图为申请人领取案件款

(唐光席梁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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