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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州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

左江日报 2017-08-31 13:19 大字

江州讯近日,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

据悉,2017年2月15日,黄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县道521线由江州区左州镇往驮卢镇方向行驶至64km+600m路段时,与对向易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碰撞后三轮车又撞到李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客车,导致黄某受轻微伤,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黄某负该次事故全部责任,易某与李某均无事故责任。此事故发生后,李某在多次与黄某协商维修费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小型客车送到扶绥县精工汽车电器维修部维修,共支付维修费5000元。因黄某拒不支付该笔维修费,李某将黄某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黄某没有积极赔付原告李某车辆受损的费用,也没有就选择哪家修理厂与李某进行协商,原告李某自行选择了修理厂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无不妥。从原告所提交的维修发票及结合原告车辆在事故中受损的部位来看,原告的维修项目并无不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放弃车辆冷工喷漆的维修费是其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车辆维修费用按其所提交的维修发票维修的项目费用为3300元。由于被告在本次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的车辆亦没有购买交强险。结合被告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李某的经济损失3300元。

(玉正竹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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