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法院“简案快审”宣判三起刑事案
扶绥讯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启用“简案快审”程序,集中开庭审理卢某、黄某亮犯盗窃罪,黄某杰犯危险驾驶罪以及甘某犯贩卖毒品罪三起刑事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四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不再上诉,整个过程从开庭到宣判仅用了一个小时。
在对该三起案件的审理中,经查明,2016年12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卢某、黄某亮驾驶面包车,从田林县来到扶绥服务区,运用其面包车上加装的抽油泵对停放在扶绥服务区的三辆货车实施偷油,在逃离途中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公诉机关指控犯盗窃罪。
今年1月19日22时,被告人黄某杰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追尾碰撞黄某菊驾驶搭载李某、何某的二轮电动车,造成电动车三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黄某杰因醉酒驾驶,被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
今年2月2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甘某在扶绥县渠旧镇某小学附近,将毒品海洛因卖给黄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黄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2小粒,从甘某身上缴获毒资100元。随后,公安人员对甘某住所进行搜查,查获二块毒品海洛因净重4.66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某犯贩卖毒品罪。
因犯罪事实简单明了,在庭审中,主办该三起案件的扶绥县法院副院长赵祥海在讯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后,依照相关法律,当庭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卢某、黄某亮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杰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6年以来,扶绥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实施办法(试行)》,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采用“集中审理、集中宣判”的审理模式,加快办案进度,刑事简易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从原来的15天缩短到8天,有效地促进了审判效率的提高。(梁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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