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法院对李某等人走私案进行宣判

左江日报 2020-10-29 09:33 大字

大新讯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3起通过向打私执法人员“买单”方式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隆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起,被告人李某伙同潘某某等人在大新县硕龙镇中越边境帮上家老板从越南走私冻肉入境,并运往指定地点交货,从中获利。为了顺利进行走私活动,李某联系了当时任职某公安局的辅警隆某某负责向打私执法人员“买单”。后隆某某按照李某的指示将4.4万元/柜或4.7万元/柜的买单费交给负责向走私分子“收单”的胡某某(已判刑),且隆某某还负责以1500元/车的好处费向在硕龙镇中越边境打私卡点执勤的人员“买单”。通过上述“买单”行为,李某等人确保其走私活动不被相关打私执法人员查处。“买单”完成后,李某即安排何某某(已判刑)等人联系五菱征程面包车司机到德天景区附近码头装货运往南宁交货。此外李某还负责对接码头、保货,并通过组建的司机微信群进行控车。2019年8月4日至8月29日期间,李某共帮助上家老板从越南走私冻肉非法入境8柜,共计208吨。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潘某某虽然自愿认罪,但对其犯罪事实的供述却避重就轻,企图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该院根据在案的面包车司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供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车辆行驶轨迹及卡口抓拍照片,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综合认定了该二人的犯罪事实,并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认罪表现,作出了上述判决。

(黄丹颖闭赋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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