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中级法院依法对一名毒贩执行死刑

左江日报 2020-04-09 09:53 大字

崇左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月3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运输毒品罪的罪犯许某富,宣告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裁定书,并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案情回顾:被告人许某富,男,49岁,大新县人。2017年5月14日晚,被告人许某富安排同案被告人许某亮、方某庆(均已判刑)驾驶租来的车牌号为粤JCS709的白色大众桑塔纳小轿车,到大新县隘江林场路口从梁某耀(已判刑)处接取海洛因30块。之后,许某富伙同梁某耀驾驶车牌号为桂F59688的黑色凯美瑞轿车在前方探路指挥,许某亮、方某庆驾车携带海洛因尾随其后,两车一同前往广西灵山县。当日22时许,许某富、梁某耀驾车到合那高速公路德天收费站时怀疑有警察布控,遂通过电话告知许某亮、方某庆返回大新县下雷镇等候。许某亮、方某庆驾车到下雷镇下雷汽修宾馆附近时被民警拦截抓获,民警从粤JCS709轿车副驾驶室脚垫上一黑色双肩背包内查获海洛因共30块,总净重10612.92克。随后,民警在合那高速公路恩城路段抓获许某富。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富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结伙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许某富运输海洛因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突出,应依法惩处。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刑终202号维持第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许某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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