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法院完成一笔317万余元的网络司法拍卖
大新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大新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相关要求,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执行工作,做到抗疫、执行“两不误”。近日,该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成功完成一笔317.8980万元的网络司法拍卖。
在原告大新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新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林某波、南宁市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大新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大新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用以购买锰矿材料,并约定以被告南宁市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天等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00万投资股股金做为该笔贷款的质押物、被告林某波作为该笔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人。
但被告大新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约定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大新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大新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林某波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3340377.9元;如两被告无法偿还上述借款,则被告南宁市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持有天等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300万股金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的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告大新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林某波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偿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该执行案立案时,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执行法官积极采用线上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电话、信息通知的方式,告知被执行人将拍卖、变卖南宁市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天等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万法人股股金。2月11日,该院按照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规程,将拍卖资料上传到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同时,为确保拍卖成功,该院通过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积极宣传发布拍卖公告。随着2月27日收到拍卖平台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该法人股股金以317.8980万元的价格成功拍出。
据统计,疫情防控期间,该院司法拍卖共成交4起。司法拍卖作为法院执行工作中可控财产变现的重要途径,符合“零接触式”执行工作模式,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权益,大新县法院通过强化网络查控、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应用、畅通执行咨询热线等多措并举有序开展疫情防控期间的执行工作,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黄丹颖韦卫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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