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报单费”184.9万元农某某获刑4年零6个月

左江日报 2019-12-24 09:58 大字

大新讯12月19日,由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龙州县公安局副局长农某某受贿一案,经大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农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据查,2013年至2018年期间,农某某利用其担任龙州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帮助走私分子规避龙州县公安局的打私缉查,多次收受请托人谢某明、颜某珍、梁某德、陈某健、农某新、谭某勇、黄某新、黄某滨等人给予的“报单费”共计人民币184.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农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农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数额达184.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受贿罪,遂向大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机关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农某某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遂判决被告人农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韦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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