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职人员行贿大新一男子获刑5年

左江日报 2019-11-15 08:36 大字

大新讯日前,由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谭富某涉嫌行贿一案,经大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谭富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大新县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谭富某为使自己从边境走私的大米、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冰冻动物肉类等货物顺利走私入境并运往国内,获取非法利益,先后找到负责边境打击走私工作的时任龙州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原大队长农天某和原情报大队大队长陆松某、原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黄学某、原城南派出所所长苏品某、禁毒大队大队长黄海某等人(5人均另案处理),提出以按柜“报单”的方式,让5人在自己的走私活动中提供帮助,5人均表示同意。后谭富某在进行走私活动中,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将拉运走私货物的车辆的车牌号、柜数分别报给5人。在此期间,5人故意不安排民警出勤稽查,致使谭富某等人非法入境货物得以顺利运出龙州县辖区。为感谢5人的帮助,被告人谭富某先后向5人支付好处费共计85.2万元。

大新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谭富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行贿罪,遂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谭富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愿意认罪认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富某行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据此作出如上判决。(许冬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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