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不认账“零口供”被告人被判十五年刑
江州讯胡某某企图通过拒不认罪逃脱法律制裁,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明察秋毫,锁定证据链,对胡某某“零口供”运输毒品案件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全部公诉意见,以被告人胡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8年3月某日,在江州区驮卢镇桥头包了一辆面包车,去大新县与杨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在返回崇左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在胡某某所乘坐的车辆右后排座位前的储存袋(副驾驶室椅子后面储存袋)内查获胡某某所购买的海洛因,经称量,该毒品净重89克。胡某某被抓捕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针对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况,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材料,关注证据细节,筑牢证据基础,确保“零口供”案件捕得、诉得、判得。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胡某某在充分的证据面前,仍然百般抵赖,并把责任推给其雇请的对犯罪毫不知情的面包车司机吴某某,并狡辩不认识杨某某。公诉人结合全案证据对胡某某辩解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不合逻辑的方面进行驳斥,指出胡某某辩解不能成立,并建议法庭结合胡某某的认罪态度对胡某某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出检察机关改变以往过于依赖口供的传统思想,增强树立言词证据与非言词证据并重的意识,同时震慑了有侥幸心理抵抗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进一步提升了司法权威。
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韦昭?Z李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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