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检察院出庭公诉首例涉恶案件

左江日报 2019-07-09 08:48 大字

大新讯7月1日,由大新县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首例涉恶案件――被告人农某、李某、黄某、裴某等4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在大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大新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许冬蕾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该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等十余人旁听庭审。

经审查,被告人农某承包大新县龙门乡某水库并与李某合伙从事渔业养殖,2014年年底合同到期后,被告人农某以水库的鱼未打完为由,组织人员到水库巡逻,驱赶到水库钓鱼的人。2015年9月,被告人农某在水库巡逻时发现被害人杜某正在水库钓鱼便上前驱赶,杜某不服,农某便对杜某进行殴打,致杜某身体多处受伤。此后,为达到长期霸占水库的目的,被告人农某、李某长期纠结被告人黄某、裴某等人,在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多次持砍柴刀、木棍暴力威胁、恐吓到水库钓鱼的群众,造成多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并逐渐形成了以农某、李某为首,成员相对固定的犯罪团伙,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团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恶势力团伙。

庭审中,公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及旁听人员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条理清晰,直观全面,尤其是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等问题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有理、有据、有力回击。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农某、李某、黄某、裴某长期纠结在一起,共同在公共场所多次持械无故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该案涉及犯罪事实复杂,法院宣布择期宣判。(赵求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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