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争执引发斗殴致人轻伤被判徒刑
大新讯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农某鹏持石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8年6月30日晚,农某龙与朋友高某鹏、陆某章、韦某伦、农某珲等人在大新县桃城镇某酒吧喝酒,被告人农某鹏与黄某某、农某某、冯某某(三人均为17岁,另案处理)在该酒吧的另一桌喝酒。2018年7月1日凌晨3时许,高某鹏、陆某章、韦某伦、农某珲到外面酒吧右侧一小卖部旁边,农某鹏、黄某某、农某某、冯某某等人也出来,双方因喝酒过程中扔酒瓶的事争吵,黄某某、农某某、冯某某等人动手殴打韦某伦、陆某章、农某珲、高某鹏。在殴打过程中,农某某和农某鹏使用辣椒水喷眼睛,高某鹏、陆某章、韦某伦、农某珲等人被辣椒水喷眼睛后没办法还手,农某鹏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往被害人高某鹏头部砸,致使高某鹏头部受伤。后农某鹏、黄某某、农某某、冯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农某龙便打电话报警,并送高某鹏到大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高某鹏头部硬膜外血肿、右额骨骨折、右额部软组织挫裂伤,治疗费用9000余元。2018年7月30日,经大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伤者高某鹏的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农某鹏、农某某、黄某某的家属先后赔偿给被害人高某鹏4500元。
另查明,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农某鹏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农某鹏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农某鹏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王祥锋黄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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