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贪污受贿被判刑

左江日报 2019-01-04 13:37 大字

宁明讯肖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12671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7600元。近日,宁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受贿罪对肖某提起公诉,宁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肖某在担任大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大新县工商局局长劳某坚和副局长廖某的授意下,虚拟扣押物品装卸费开支,先后九次找覃某等人开具装卸费发票后在大新县工商局报账,由工商局将款项转至开票人,再由开票人领取现金交给他。肖某通过这种方式从大新县工商局套取公款共计126710元。

2015年,被告人肖某在担任大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与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管理罚没款物的处理业务中,为王某提供帮助和关照,并两次收受王某好处费共计20000元。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肖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参与拍卖查扣走私货物的过程中,为罗某提供帮助和关照,并收受罗某以每次质检费总额的10%作为感谢的费用共计97600元。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肖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王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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