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农村低保金 大新县4名村干被判刑

左江日报 2018-12-27 11:13 大字

大新讯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原大新县龙门乡文明村民委员会4名村委干部贪污农村低保金一案,被告人黄某、冯某、农某、赵某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初,时任大新县龙门乡文明村民委员会主任冯某、副主任农某、委员黄某、妇女主任赵某、团支部书记冯某乙(另案处理),在协助大新县龙门乡人民政府开展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农某提出如果自己符合条件,也想申请低保。随后冯某、黄某、赵某、农某及冯某乙均认为自家符合低保申请条件,可以灵活申请,但不能以村干本人名义提出申请。此后,农某、冯某、赵某、冯某乙、黄某在各自所包片区的贫困户申请低保、调查、核实过程中,先后各自以家庭其他成员名义填报低保补助申请材料,均虚报、瞒报家庭成员人数、上一年家庭人均年收入金额等申请一个或者多个名额的低保,与本村其他特困群众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交村委会讨论,并由时任村委会负责人的冯某或者黄某在材料签批、盖章、公示后逐级呈报审核、审批,最后均获得相应的低保金。自2009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冯某、黄某、赵某、农某及冯某乙的家属先后共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人民币4168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冯某、农某、赵某身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骗取国家扶贫款共计人民币41684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四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冯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农某犯贪污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赵某犯贪污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伍佰祯马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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