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养老金48万余元一干部获刑3年3个月
大新讯现年49岁的许某,原系大新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稽核股股长,2008年12月至今年4月,许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金48.43万余元。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许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许某先后担任大新县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副主任、大新县失业保险管理所副所长、大新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稽核股股长,负责全县基本养老保险工作。2008年,因国家出台新政策,大新县人社局安排由劳动保险所经办企业职工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同年12月,许某与其丈夫黄某(另案处理)获悉,曾到过大新县那岸水电站参加建设的人员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于是两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编造、篡改工资发放数据的方式,为黄某的父亲黄某东、母亲黄某芳及叔母黄某花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事宜。在相关申请材料通过审批后,黄某东、黄某芳和黄某花三人于2009年1月起获领养老金,2009年1月至2018年4月,共获得养老金合计484317.6元,被告人许某占为己有。另查明,案发后,许某将涉案赃款328628.8元交到大新县监察委员会指定账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其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基本养老金共计484317.6元,归家庭、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规定构成贪污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伍佰祯马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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