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中院集中宣判一涉毒团伙

贵港日报 2018-07-01 12:14 大字

本报讯(记者陈伟玲)6月25日,国际禁毒日前一天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方某能等5名涉嫌贩卖、窝藏毒品人员进行宣判,其中3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方某能、马某文、何某华、马某能均是崇左市大新县人,四人于2017年4月6日共同出资向越南籍男子“老张”(另案处理)购买了十一块海洛因。当晚,四人驾车携带海洛因到贵港贩卖,被告人何某安一起随车到贵港。同月7日12时许,方某能、马某文在港北区以177900元的价钱卖两块海洛因给“阿星”(另案处理)。之后,被告人将四块毒品海洛因和177900元毒资藏于港北区某宾馆天花板内,由何某安看守。同日下午,何某华、方某能、马某文、马某能驾车到深圳市,以437610元的价钱将五块海洛因卖给“哥板”。当日下午,四被告人返回贵港,打算将藏于宾馆的四块海洛因卖给“雷吉强”(另案处理)。次日23时许,马某能、何某华驾车驶至贵港南高速收费站时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现金437610元,马某文、方某能于同日23时50分在某宾馆的停车场被抓获。公安民警于4月9日凌晨1时许抓获何某安,当场查获四块、三小包共重1407.57克的毒品海洛因和现金177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华、方某能、马某文、马某能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何某安的行为构成窝藏、转移毒品和毒赃罪。在共同犯罪中,何某华、马某文、方某能、马某能共同商量,共同出资,分工合作,共同实施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何某华因有毒品犯罪前科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方某能、马某文、何某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马某能无期徒刑,利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窝藏、转移毒品和毒赃罪判处何某安有期徒刑十年;对被告人犯罪所得6155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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