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散步途中盗窃他人山地车被判刑
大新讯 大新县男子赵某散步途中“顺手牵羊”盗走他人停放在路边的山地车,因触犯刑法近日被大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7年9月26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散步经过大新县桃城镇明仕路时,发现人行道边有一辆26寸蓝黑相间的斯托特牌专业山地变速自行车未上锁,便将该辆自行车盗走,后藏放于自己家中。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赵某因被盗自行车座鞍太高,将被盗自行车拿到自行车行调整时,连人带车被大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大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39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自行车发还被害人许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3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刘洪春 王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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