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属财产进行查封
图①执行法官对厂区内被执行人所属有价值的物品进行查封。图②申请执行人在查封笔录上签字。 大新讯11月15日,大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来到被执行人大新下雷某锰品有限公司所属厂区,对厂区内被执行人所属有价值的物品进行查封。
据悉,2014年7月31日,原告南宁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大新下雷某锰品有限公司双方业主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额度为15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的贷款,贷款月利率2%。
贷款到期后,被告只偿还了利息3054804元,尚欠本金1262万元及利息813636元仍未偿还,为维
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大新县人民法院。经大新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定于2016年3月25日前清还所有债务。还款期限已至,被告仍不偿还所欠债款,原告向大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厂房及设备,大新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厂房内有价值的物品进行查封。(马奔贤黄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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