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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法院调解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左江日报 2017-09-21 11:11 大字

大新讯老钟2015年2月将自家土地出租给旅游公司经营农家乐,合同签订时旅游公司按口头协议按每亩1000元支付了前期租金,近两年周边土地的租金却不断上涨,今年到后期租金支付时旅游公司且要求按合同约定计付租金,因此老钟没有接受并予以拒绝。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农户老钟拿到了口头承诺的后期租金63000元。

两年前,家住大新县雷平镇公益村的老钟,把自家经营6.3亩耕地租给了大新某旅游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双方当时口头约定的租金是每亩1000元,租期为20年,前期10年的租金旅游公司已向老钟支付了63000元。但在签订书面合同时,约定的租金却是每亩每年900元,后期租金总计56700元,定于2017年2月支付。

一转眼两年过去了。老钟认为,当时口头定下的租金标准应该继续有效,不应按书面合同履行后期租金,况且现在周边的土地出租价格涨幅很大,因此萌生了收回耕地的想法,并在今年多次向旅游公司提出调高租金或退还耕地的要求,但均遭到旅游公司的拒绝,双方矛盾遂逐渐扩大。

今年9月5日,老钟将旅游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土地出租合同或按当初的口头协议支付后期租金63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老钟认为,每亩每年1000元的租金标准已经很低,目前周边的地块出租价格每亩都在1200元以上,虽然当时只是口头约定,但双方理应遵守。如今村里的耕地也不多了,今年种植甘蔗的收益都不错,如果不能按每年一亩1000元计付租金,老钟打算把地拿回来自己耕种。

旅游公司认为,公司从2015年起租了老钟的耕地用来发展旅游,双方都是签有书面租赁协议的,价格、租金以及租金支付方式都是有明确规定的,现在周边的地块虽然涨了,但这是符合市场规律的,2015当年也就是每亩每年900元这个价。2015年签订的合同上有双方的签字,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按合同履行。如今公司不止租用到老钟一家的耕地,还包括向多个农户租用的其他土地。如果擅自调整给老钟的租金,公司无法向其他农户交代。而且目前所租地块也不具备恢复原状的条件,无法单独恢复老钟6.3亩耕地,因此无法归还。

大新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来到村子里了解情况,随后组织老钟和旅游公司到法庭调解。了解了相关争议情况后,法官首先安抚了双方的情绪。待气氛缓和后,法官说到,讼争土地原貌已发生重大改变,恢复原状会给公司的投入造成极大损失,就现状而言也难以单独恢复老钟土地原状用于耕种。目前公司没有其他承包地,无法同老钟进行土地置换。近年来农村土地经济价值大幅提升,二十年的租期里土地价值的溢价空间很大,希望双方本着和睦友好的态度妥善解决纠纷。一番分析下来,双方遂平复了情绪。老钟明白目前恢复耕地的现状存在一定困难,而公司也同意按之前的口头约定参照前期租金标准向老钟支付后期租金。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旅游公司当庭支付老钟后期土地租金63000元;老钟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过后,老林和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老陆握手言和,多年矛盾终在此化解。

法官提醒,土地承包当事人双方在签订书面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合同明晰权责可以避免纠纷,有效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叶发强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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