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车毁人伤获刑
大新讯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村民黄某因醉酒驾驶摩托车上路,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今年2月7日16时,黄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532县道由大新县硕龙镇往雷平镇方向行驶,在车辆行驶至雷平镇后益村委附近的拐弯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苏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和苏某擦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紧急出警处置,经检测黄某的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6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随后垫付被害人苏某的医疗费用1453.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因黄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叶发强黄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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