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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实施合同诈骗骗取大量货物获重刑

左江日报 2017-07-22 11:10 大字

大新讯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合同诈骗案,外省男子李某因伙同他人实施合同诈骗,骗得大量货物贩卖,数额巨大,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李某家住河南省太康县。2016年3月底,李某与张某、吴某(两人均另案处理)三人合谋租货车到广西边境承运货物后转卖赚钱,并约定由李某提供租车信息,张某与吴某出资。不久三人在南宁市租下一辆重型半挂货车,随后从河南雇请司机胡某到南宁开车。期间,张某让李某在广州市制作假车牌和假行驶证并寄给在南宁市的吴某,后李某从广州前往南宁与吴某会合,两人在南宁市将假车牌套到租来的货车上,随后由吴某联系货源。2016年4月14日,吴某在南宁市某信息部承接到被害人覃某要从大新县硕龙镇运输核桃干果到浙江临安的业务,于是吴某带着司机胡某到该信息部,将假行驶证交给胡某,让其与信息部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协议书》。随后李某和吴某搭乘胡某驾驶的货车来到大新县硕龙镇岩应关口将35吨核桃装上车。4月15日发车来到南宁市后,胡某下车离开,由李某和吴某开车往河南方向行驶,最终与在河南的张某一起在郑州市将核桃出售,得款20万元,其中李某分得5万元。经查涉案核桃的进关报价为22222.22元/吨,价值合计777778元。案发后,李某于今年2月被大新县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在犯罪准备、实施阶段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对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予以追缴。(叶发强闭赋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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