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录用通知后 用人单位反悔了……法院:用人单位向该录用人员赔偿损失2万元
用人单位在已明确表示录用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从上家单位离职的情况下,又反悔且未能对不录用的理由进行合理解释,劳动者一纸诉状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昨(9)日,记者从新津县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的一起劳动纠纷近日经成都中院二审,驳回了用人单位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体检后收到不录用通知
2019年5月16日,邓某焘应聘位于新津县的某科技公司的环安经理一职。5月31日,经过前期面试后,该科技公司的员工阮某兵向邓某焘发送录用通知书,并就薪资待遇及入职报到事项进行了说明和交流。6月27日,邓某焘正式从原单位离职,开始做到该科技公司入职的相关准备。按照该科技公司的要求,邓某焘于7月1日前往某体检中心进行入职体检。7月2日,体检中心出具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显示邓某焘一切健康。
然而,7月11日,邓某焘收到了阮某兵向其发送《不予录用通知书》。《不予录用通知书》载明:“由于您未于正式报到日入职前按要求完成入职体检,且后续体检结果不符合公司要求。经过我公司慎重考虑,很遗憾的通知您被取消录用。”
用人单位判赔2万元
眼看“煮熟的鸭子就这样飞了”,邓某焘将该科技公司起诉至新津县法院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赔偿。一审庭审中,该科技公司辩称“报告(邓某焘的体检报告)显示邓某焘的心脏肝脏有异常,我司认为不适合我司工作要求”。在回答法庭提出的“环安经理一职是否对心脏肝脏的体检状况有专门的标准或者要求”问题时,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只是单位领导有相关要求,没有其他规定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科技公司在已经确定录用的情况下单方面拒绝邓某焘入职,导致双方未能订立劳动合同,故邓某焘主张科技公司存在缔约过失的意见,法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新津县法院综合该科技公司的过失程度、邓某焘在原公司的收入情况、《录用通知书》载明的工资标准以及邓某焘再就业需要的合理时间等情形,依法判决科技公司向邓某焘赔偿损失2万元。 记者 曾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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