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的车出事故 谁来赔?

四川法制报 2019-06-13 01:01 大字

法院:保险公司与驾驶员共同担责

本报全媒体记者曾昌文实习生高铭

江某租了一辆车想从事网约车驾驶员工作,却因资质不足无法注册,谁知就在他想解除租赁合同前不久,他驾驶租来的这辆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两人受伤。随后,两名伤者将江某、汽车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新津县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案件。

事件回顾

租来的车撞了人

江某想做一名网约车司机赚钱养家,可是自身没有充足的资金购买一辆车,于是想到了以租代购的方式。2017年11月14日,江某与成都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了一辆爱丽舍轿车从事滴滴快车业务。合同约定,江某将该车的租金付清之日,就可以获得该车的所有权。同时,合同中还特别约定,该车只限跑滴滴快车使用,不得用于他途,不得交于他人使用。

江某原以为租到车再通过审核便可以成为滴滴司机,不

料滴滴公司要求必须驾龄满3年才能注册。江某认为,不能成为专职的滴滴司机,和租车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也就失去价值,便与租车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就在协商解除合同的过程中,2017年12月16日,江某驾驶该车在新津县花源镇花园街行驶时,与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这起交通事故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摩托车驾驶员陈某及搭乘人员刘某某受伤。

庭审焦点

赔偿责任该谁担

事故发生后,陈某和刘某某分别将江某、某汽车租赁公司和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新津县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共计33万余元。

庭审中,某汽车租赁公司提出,自己作为租车公司,本身没有过错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应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应由江某承担;公司与江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用于滴滴快车,但江某驾龄未满3年,所以未能成功注册,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江某并未进行道路营运行为。

保险公司认为,自身应该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当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因为事故车辆投保的是非营运车辆,发生事故时在从事滴滴快车营运行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赔。

江某则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和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划分没有异议,事故责任由他承担,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与驾驶员共同担责

新津县法院认为,因交通事故受到侵害,有权请求侵权损害赔偿。根据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江某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和刘某某不承担责任。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江某申请滴滴司机没有通过审核,其当时驾驶车辆的行为并非营运,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最终,法院判决涉案的某保险公司成都支公司分别支付陈某、刘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款177014.01元、111933.99元,驾驶员江某也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开庭审理认为,因江某驾龄未满3年,导致其申请注册滴滴快车司机未能成功,故案涉车辆并未用于网约车的用途。同时,根据各方当事人一致陈述,结合江某和汽车租赁公司的交易记录,可以确认江某与该公司就案涉车辆达成了以租代购的协议,这种行为属于常见的、合法的市场经济交易模式,并不会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主张案涉保险车辆改变了使用性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属于商业险免责范围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依据。最终,成都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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