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获刑 还要恢复矿区原状
本报讯(记者 曾昌文)昨(27)日,记者从新津县检察院获悉,该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环境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近日经新津县法院审理后当庭判决:被告人谢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谢某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白某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对非法采矿区域恢复原状。判决生效后,被破坏的采矿区域已全部恢复原状。据悉,此案是该院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刑事诉讼法》修订后该院办理的首起认罪认罚刑事案件。
2018年1月至2018年2月6日,谢某组织新津某建材公司人员和机械,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新津县花桥镇焦严村十组、十一组无证开采连砂石。经勘测,该处共计开采连砂石10666立方米。经鉴定,开采连砂石价值42万余元。同期,谢某伙同白某某组织人员和机械,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新津县花桥镇方井村六组无证开采连砂石。经勘测,该处共计开采连砂石2292.2立方米。经鉴定,开采连砂石价值9万余元。
开庭前,由新津县检察院牵头,协同县国土局,在充分释法说理的基础上,促使被告人谢某之妻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白某某及时展开矿坑的回填恢复治理,非法开采的矿坑已得到大部分恢复。鉴于被告人家属的实际行动及被告人本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悔罪态度,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新津县检察院依法对涉嫌非法采矿罪的谢某提起公诉并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同时根据涉案情况依法对白某某作出情节显著轻微的刑事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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