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登记不一致 卖家赔付双倍定金
本报讯(记者曾昌文)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卖家以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不一致而反悔,被法院判定双倍返还定金。昨(24)日,记者从新津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判决了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2017年底,原告吕某通过中介机构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31.9万元的价格买下李某名下一套房屋,支付了5万元定金。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原被告过户时出现了意外:李某之前购买该房屋时,土地使用权证未登记在其名下,若要变更登记需发生一定费用。新增的这笔费用由谁负担引发了分歧。李某以其丈夫兰某不同意卖房为由拒绝卖房,且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只愿意适当补偿原告利息。吕某将李某起诉至新津县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诉讼过程中,被告李某以丈夫兰某不同意卖房为由,拒绝履行过户义务。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购买于被告李某与兰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是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产权证载明“单独所有”。随后,原告吕某变更了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被告李某双倍返还定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最终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由被告李某双倍返还原告吕某的定金10万元。◎法官说法
本案中,案涉房屋的房产证虽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但事实上该房屋属于李某与其配偶兰某共同所有,这种登记记录和权属状况不一致的情况,从权利外观上看原告吕某是无法发现的,而兰某未在案涉合同上签字也未在事后追认合同效力,故吕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对兰某没有约束力。由于房屋的不可分割属性,客观上案涉合同也就不能履行了。
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购房人或者中介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时,要求出卖人对其婚姻状况进行说明和提交证明材料,以便确认所购房屋是否存在未登记权利人。若有未登记权利人,应当要求未登记权利人一同签订合同,或者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签订合同,也可以要求未登记权利人出具确认书等材料,明确表明其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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