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男子犯数罪领刑罚金
购买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并准备贩卖,男子杨某因一人犯数罪,被依法数罪并罚。近日,新津县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该起案件,犯罪嫌疑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5年3月25日,杨某在李某的帮助下,到新津县普兴镇某超市旁花2000元的价格从一名男子手中买入毒品,随后回到家中。
同月30日中午,邱某饭后到杨某家,看见杨某、李某在上网,一旁放有还没吸食完的毒品和吸毒工具,邱某便用打火机点火烤吸了毒品,可还未吸食完,三人便被新津县公安局民警挡获。
警方在杨某家客厅的茶几抽屉内搜出毒品45包、总净重15.5克,吸毒工具冰壶1个、吸管2只。后经检验,杨某、李某及邱某的尿检结果均呈阳性。
经查明,杨某在购买到毒品后,先后三次在新津县普兴镇某小区的家中容留李某及邱某吸食毒品。最终,杨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李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杨某、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购买并分包准备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因杨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新津法 本报记者 周夕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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