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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导致排水沟堵塞雨淹雷竹施工方担责

四川法制报 2015-12-18 18:59 大字

排水沟被堵遭遇大雨雷竹被淹

成都二绕西段项目JT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四川省某建设有限公司将新津县花桥镇方井村一旧的沟渠占用后改道,重新修建了新的沟渠。在施工过程中,该公司施工人员因操作不当,造成排水沟沟渠排水不畅被堵塞,被堵塞的排水沟在雨量大时形成积水,导致村民黄大勇(化名)种植的雷竹被淹大面积死亡。

村民上法庭诉求被告赔偿损失

事发后,黄大勇找到该公司项目部要求赔偿损失。2013年8月20日,黄大勇委托成都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成都市兴绿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因积水导致雷竹死亡的雷竹资产价值(竹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因此次积水,导致黄大勇受损的雷竹达到12.3亩,评估值总计为30.75万元。随后,黄大勇将该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水灾造成的损失,支付原告垫付的评估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方则认为,原告雷竹受损系持续的大雨、暴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根本不是被告施工阻断排水沟所致。

2014年6月,该案一审判决被告四川省某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雷竹损失261375元,并支付由原告垫付的评估费500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法院。2015年10月底,成都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主任法官张炜表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排水沟被堵塞,排水沟被堵塞后排水不畅,是导致原告黄大勇种植的雷竹大面积死亡的主要原因,故被告对原告种植的雷竹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因排水沟沟渠被堵塞后采取积极措施,组织人员及时疏通以减轻损失,故原告应对雷竹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张炜表示,被告辩称原告雷竹受损系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原告的雷竹受损有持续大雨的天气原因,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原告雷竹被淹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以及村、组及镇政府干部协调解决的过程中,被告采取了疏通沟渠并对原告被淹没的雷竹采取排水等积极有效的措施减少原告损失,故被告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新建的排水沟渠本身的重大瑕疵是造成本次雷竹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判令被告承担85%的赔偿责任,原告对阻塞的排水沟渠没有及时疏通,因此承担15%的责任。 本报记者 曾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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