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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隐瞒侵占 监者自贪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土地补偿款,村组议事会成员职务侵占罪被追责

成都日报 2015-12-01 21:58 大字

【基本案情】

杨义松,男,1951年11月出生,汉族,四川新津人,小学文化,197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家住花源镇梁筏村3组,2010年12月至2014年9月,担任花源镇梁筏村议事会成员、梁筏村3组议事会成员。

陈学全,男,1964年8月出生,汉族,四川新津人,初中文化,198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家住花源镇梁筏村3组,2010年12月至2014年9月,担任梁筏村3组议事会成员。

2013年11月,花源镇梁筏村3组与某砂石经营部协商:同意砂石经营部对其租用该组的10多亩集体土地进行整理,并按每亩3万元的标准补偿该组。时任该组议事会成员陈学全、杨义松、陈光全3人与该砂石经营部会计沈某某共同负责丈量整理土地面积,计算补偿费。在此过程中,3名议事会成员向沈某某提出隐瞒部分土地不上报集体,直接将其中的1.5亩土地补偿款4.5万元交由他们处理,并表示会给予感谢。之后,3人领到4.5万元土地补偿款后,每人分得1.3万元,并将剩余的6000元送给沈某某作为“封口费”。

2014年5月13日,新津县纪委监察局对陈学全、杨义松的问题进行初核,5月20日立案调查。2015年4月21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陈学全、杨义松开除党籍处分(陈光全为非中共党员);案发后,3名议事会成员因犯职务侵占罪,均被追究刑事责任,退出违法所得。

【警钟长鸣】

陈学全、杨义松身为中共党员,本是“村组事务民主管理”的议事决策监督者,却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将群众的信任和重托化成了自己谋取私利的方便之门,将贪欲的黑手伸向了集体收益,结果应验了“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党员干部必须一生牢记党的宗旨,时刻不忘“执政为民”。常言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在侥幸心理驱使下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人,无异于“自我欺骗”“掩耳盗铃” ,以为能“瞒天过海”,最终得到的却是法律的制裁和“身败名裂”的下场。

新纪宣 本报记者 王伶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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