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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将试点大病保险政策

四川日报 2013-02-27 17:19 大字

部分市州先试点,2014年扩大试点面,2015年在全省全面实施

●对象:

凡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都属大病保险保障对象

●保费:

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列支,参保群众不需要再掏钱

●支付:

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总体支付比例不低于50%

本报讯(记者 石小宏)今年初,新津县兴义镇的张留柱因患脑出血在成都的医院治疗共花了3.8万元,尽管新农合为他报了近2万元,但还有1.8万元需要他承担。不过,用不了多久,类似张留柱的大病患者将不再为高额医疗费用担心了。2月26日,省医改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四川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四川省将在部分地区首批试点大病保险政策,将为高额医疗费用患者带来新的保障。

参保群众不需额外缴保费

记者获悉,即将试点实施的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意见》提出,凡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都属于大病保险保障对象,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在试点期间,各地根据自身情况测算,原则上为每人每年10元到40元之间。大病保险的资金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列支,参保群众不需要再掏钱。

开展大病保险先以市(州)为统筹单位,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探索全省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四川省将在部分市州先期试点,2014年扩大试点面,2015年在全省全面实施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是在大病保险的一个保单年度内,对单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以及多次住院累计需个人负担的费用达到一定起付标准后,保险机构按合同约定的报销比例对超过起付标准部分及时给予报销。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总体支付比例不低于50%。(下转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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