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未过户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川法制报 2020-09-17 00:47 大字

本报讯(记者 蒋京洲)近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孟某与刘某于2012年9月17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新都区的一套房屋归孟某所有。离婚后,刘某拒不配合孟某过户涉案房屋,且刘某住所地位于新疆阜康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孟某诉至新都区法院请求判决刘某协助过户涉案房屋。法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因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离婚协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引发的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之债的债权纠纷,故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规定,法院裁定该案移送至刘某住所地法院处理。

法官提醒,本案本质上是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债权纠纷,并非物权纠纷,故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事人遇到此类案件时应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避免因管辖权问题耽误诉讼时间,增加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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