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批假名酒未出手 浙江男子栽跟头

南充晚报 2020-08-06 00:46 大字

本报讯 浙江男子以低廉价格大量购买囤积一批假冒的名酒在南充等地销售, 日前被高坪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1年, 缓刑1年, 并处罚金7500元。

胡某系浙江省临海市人,2019年8月, 他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做假冒品牌白酒生意的刘某(另案处理) 取得联系后, 多次在刘某处购买假冒名酒, 分别存放在他租赁的南充市高坪区嘉东社区和小龙门社区等出租房内,然后对外进行销售。胡某还采取与购货方谈好数量和价格后, 让刘某通过物流寄送的方式,先后销售给广西来宾市、浙江衢州市、湖北武汉市等地的客户,销售金额共计23020元, 他从中赚取利润1500元。

此外,2019年9月,胡某直接销售给高坪区江村街新升烟酒商贸行老板宋某假冒注册某商标的白酒2件,每件450元,销售金额900元,胡某从中赚取200元。

经群众举报后,2019年11月12日晚, 胡某被抓获, 侦查机关从其驾驶的轿车和租赁的房屋内查获并扣押了假冒名牌酒 上 千 瓶 , 货 值 金 额 共 计217040元。

高坪区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胡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已销售金额23020元,尚 未 销 售 的 商 品 货 值 金 额2170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应依法惩处。胡某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胡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日前,该院一审依法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年, 缓刑1年,并处罚金7500元。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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