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昏恋一方为另一方出资50余万购房 分手后钱还能要回来吗?法院判决来了!

成都商报 2020-07-30 02:20 大字

蔡某某与陈某某是黄昏恋,二人恋爱期间,男方在女方女儿购房时先后出资50余万元,后因矛盾纠纷,二人分手,男方搬离居住房屋。

那么,男方的出资行为是“赠与”还是女方女儿及丈夫的不当得利?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女儿及丈夫获得利益属不当得利,一审判决返还不当得利。据悉,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维持了该判决。

2013年,年满60岁的蔡某某与50岁的陈某某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陈某某女儿胡某某贷款购买一套房屋,首付款20万余元,银行按揭贷款30万元。基于共同生活意愿,蔡某某于2014年向胡某某先后转款12万元、11万余元用于支付涉案房屋首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于2016年支付房屋装修费、家具家电费29万余元。

2019年9月,蔡、陈二人产生矛盾,解除恋爱关系,蔡某某遂搬离涉案房屋。后蔡某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新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胡某某、万某、陈某某返还购买房屋所有款项。

案件庭审中,被告胡某某、万某、陈某某辩称,蔡某某明知无给付义务而给付的行为是有意为之,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本质为赠与,不符合不当得利的含义。

新都法院认为,蔡某某出资购买、装修涉案房屋是基于与陈某某的恋爱关系以及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意愿,且花费金额巨大,超越了正常人际关系间的赠与数额,认定为赠与与常理不符,故胡某某、万某、陈某某提出的赠与主张不予采信。

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通常情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取得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但不当得利也存在特殊情形,即得益者受益的法律原因消失,得益者也构成不当得利。

本案中,原告出资的目的在于维系与被告陈某某的恋爱关系以及与被告3人共同居住。但这一目的因与被告陈某某分手未能实现,而被告继续保有其所得利益,故构成不当得利。 红星新闻记者 胡挺 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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