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和继母继承遗产 债务该谁还?

四川法制报 2020-07-15 01:34 大字

借款人因病去世,遗产被与前妻所育儿子和现任妻子继承,其债务应该由谁偿还?近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债务纠纷案。

严某离婚后与杨某再婚,其间向朋友借款2万元。严某病故后,其名下一房屋因拆迁获补偿100余万元,其中20万元由杨某继承,80万元由严某的儿子继承。

此时,严某生前借款的朋友拿出借条告到法院,要求杨某和严某的儿子偿还债务。杨某辩称,拆迁补偿款分配时已与严某儿子达成协议,约定严某生前债务全部由严某偿还。

新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遗产分割继承前,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债务。杨某与严某儿子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未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下,通过内部协议分割被继承人遗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针对责任承担方式,杨某与严某儿子的内部分割协议对外不产生约束力,且任何一人分割的遗产价值远超被继承人债务金额,二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记者 蒋京洲

法官说法

审理本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职责。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两名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因此,杨某与严某儿子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负有处理被继承人债务的职责。因分割遗产前,杨某与严某儿子未履行处理被继承人债务之遗产管理人职责,故两人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任何一人分割的遗产价值远超被继承人债务金额,故两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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