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推进涉黑恶犯罪案件审判执行工作 刘某仙、张某等人涉恶集团犯罪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 6月9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监所法庭对被告人刘某仙、张某等12名被告人涉恶集团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
该案首要犯罪人员刘某仙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首要犯罪人员张某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0年至1年7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依法予以返还;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底以来,刘某仙、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多人,逐步形成以刘某仙、张某为首要犯罪人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采用暴力、威胁、引诱等手段,在通川区、达川区及成都市新都区,组织、强迫十余名以未成年人为主的女性卖淫,并多次组织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今年5月以来,达州法院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双打赢”要求,在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紧盯“案件清结”“黑财清底”目标,深入开展“六清”行动,通过建设监所法庭,运用“视频连线”“云上法庭”“网络查控”等线上手段,加速推进涉黑恶犯罪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坚决打赢扫黑除恶大决战。
(特约记者 闫伟宏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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