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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下车没拉满手刹车辆滑行将其撞死 死者家属索赔,司机是否为“第三者”成焦点

成都商报 2014-04-19 07:38 大字

司机下车未拉满手刹,车辆突然滑行,司机不幸被撞身亡。昨日,司机家属状告保险公司和车主一案在新都区法院公开审理,原告索赔78万余元。在庭审中,保险公司称下车司机不能认定为“第三者”,仅赔偿5万元的车上人员险。

2013年12月5日,28岁的简阳司机张力(化名)驾驶一辆清障车行驶至新都区成绵高速三河镇回龙村出口,张力下车登记,因手刹未拉到位,车辆突然向前滑行。慌乱之下,张力到车前阻止滑行,结果被重重撞到围墙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车车主为陈某,张力受雇从事清障运输。

张力的家属认为,判断是否为“第三者”应以在事故发生时是否身处车外为依据,在车外即为“第三者”,并据此向保险公司和车主索赔78万余元。对此,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的规定,“第三者”应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张力作为司机应属于“本车人员”,事发时虽在车外,仍然是司机的身份,不属于“第三者”。双方激辩后,法官宣布休庭。

是否认定为“第三者”对于赔偿数额将产生何种影响?对此,车主的代理律师四川瑞鼎律师毕明雄解释,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都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赔偿的前提是受害人具备“第三者”身份。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是固定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2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数额要看保险合同的约定。该车共投保了5万元的车上人员险和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也就是说,如果不能认定为“第三者”,张力最多从保险公司获得5万元的赔偿;反之,则可以拿到30万。

链接

司机是否为“第三者”

判法不一样

●2011年6月,驾驶员赵某在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卸货作业时,车辆发生侧翻,赵某被车辆挤压死亡。江苏镇江丹徒区法院审理后,认定赵某为“第三者”。

●2012年9月25日驾驶员李某发现车辆有故障,未熄火便下车检查,不料手被带入发动机致其当场死亡。龙泉驿区法院审理认为,其司机身份不因车上车下的时空条件变化而转变成“第三者”。

成都商报记者 孙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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