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驳回万翠堂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又一“青花椒”案二审宣判
本报讯(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庭铭)记者1月23日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成都龙泉驿区“馋猫鱼”火锅店与万翠堂餐饮服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四川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由此,“青花椒”系列上诉案件画上句号。这是1月13日四川高院对成都温江“五阿婆”火锅店与万翠堂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上诉一案,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再次在类似的案件中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张先生在成都经营一家名为“馋猫鱼”的火锅店,店招为“重庆青花椒鱼 活鱼自助”。2021年10月,他收到法院传票,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他诉至法院,认为他经营餐馆的店招“青花椒”涉嫌侵权。一审法院成都中院判决张先生败诉。
张先生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月17日,该案二审宣判。
四川高院认为,万翠堂公司依法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万翠堂公司虽然注册取得涉案商标,但涉案商标的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在该案中,“馋猫鱼”火锅店实体店店招、美团网站店铺名称上含有的“青花椒”字样与万翠堂公司涉案商标中含有的“青花椒”文字以及呼叫相同,但“馋猫鱼”火锅店在其实体店店招上的“青花椒”字样左上方附加“馋猫”(图文),“青花椒”之前使用“重庆”二字,后面带有“鱼 活鱼自助”文字,“青花椒”与“重庆”“鱼 活鱼自助”在字体、字号、色彩、高度等方面均保持一致,没有将“青花椒”三个字单独突出使用。本案中,“馋猫鱼”火锅店使用的标识中包含的“青花椒”字样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
万翠堂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亦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对“馋猫鱼”火锅店就“青花椒”字样的正当使用和诚实经营行为,无权干预和禁止,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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