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餐馆店招上的“青花椒”回来了!

四川法制报 2022-01-14 00:57 大字

庭审过程中,上诉方代理人出示证据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及新闻媒体旁听了庭审省高院供图本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王晗阳 见习记者 魏丹

连日来,四川多家餐馆因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遭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翠堂餐饮公司”)起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店招能否使用“青花椒”三字,成了不少商家的困惑。

昨(13)日,作为系列案中的一例,上诉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以下简称“五阿婆火锅店”)与被上诉人万翠堂餐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在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经过持续1个多小时的庭审,省高院当庭宣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万翠堂餐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针对庭审焦点,法院审理认为,五阿婆火锅店通过注册“邹鱼匠”商标经营青花椒味的火锅,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意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相关争议终于划上休止符。

“现在我终于能把店铺的‘青’字挂回去了……”庭审结束后,五阿婆火锅店老板感叹道。

案情回顾 店招上有“青花椒”字样惹上了官司

这起纠纷可以追溯到4个月前。2021年9月,万翠堂餐饮公司以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青花椒鱼火锅”中未经许可使用其“青花椒”商标为由,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索赔50000元。

五阿婆火锅店老板邹利勇告诉记者,一开始接到法院传票,还以为是新型诈骗,直到拨打传票上的法官电话求证,才知道自己因为店招上的“青花椒”三个字被人告上了法庭。

此前,万翠堂餐饮公司在饭店、餐厅等类别上申请注册了“青花椒”文字商标和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

2016年4月6日,万翠堂餐饮公司受让取得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其商标内容为从上至下排列的“青花椒”文字。2016 年 9 月 7 日,万翠堂餐饮公司注册取得第17320763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左侧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2018年6月21日,万翠堂餐饮公司注册取得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上方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上述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且均在有效期内。

记者从本案一审判决书中了解到,法院认为将案涉火锅店被诉侵权标识“青花椒”同万翠堂餐饮公司相关注册商标相比较,被诉侵权标识与案涉商标的文字部分均完整包含了“青花椒”三字,虽然字体具有细微不同,但其读音、含义均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在识别、呼叫、判读时误以为被诉侵权商品与案涉商标权利人具有一定联系,产生混淆误认。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五阿婆火锅店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30000元。

一审判决后,案涉火锅店内青花椒的“青”字已被采用各种方式遮挡,店招也改为了“邹鱼匠花椒鱼火锅”。

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了解到该案后,主动联系了五阿婆火锅店老板邹利勇,准备提供法律援助。北京超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代理律师冯建坤告诉记者:“2021年12月27日,从确定委托到草拟完上诉状并进行递交,只有两三个小时。”上诉状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冯建坤回忆,在细化当事人标注自身注册商标等使用情况、消费者的认知、行业习惯等内容后,他对该案有了初步判断,认为案情本身并不复杂。

庭审交锋 焦点是店招使用“青花椒”是否侵权

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万翠堂餐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审现场,双方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阐述。

“青花椒”是特色菜品描述还是商标性使用?作为上诉人,五阿婆火锅店表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某个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的使用,根本判断标准是客观上是否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被诉侵权标识“青花椒鱼火锅”并不属于在餐饮服务上的商标性使用,只是对本店特色菜品的描述。

“事实上,对于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中小个体餐馆,由于消费者在选择餐馆时,首先考虑的是餐馆的菜品,而并非是餐馆的经营者主体或者品牌名称,因此中小餐馆一般都会将自身经营的特色或招牌菜放在店招上,在本案中,上诉人没有将‘青花椒鱼火锅’作为商标使用的主观意图。”冯建坤说。

被上诉人万翠堂餐饮公司辩称,万翠堂餐饮公司作为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核准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饭店、餐厅等服务,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尽管相关商标曾被其他主体多次申请宣告无效,但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均裁定予以维持。因此,尽管青花椒在调味品领域被大众认为是通用名称,但在餐饮服务中却并非如此,“青花椒”使用在餐饮服务上具有一定的显著性。

万翠堂餐饮公司提出,涉案侵权标识被上诉人用于店招等处,属于突出使用,且使用方式及所使用位置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

被诉侵权标识的“青花椒”是否会引起公众混淆误认?五阿婆火锅店认为,从外形来看,被诉侵权标识与被上诉人名下的相关商标并不构成近似。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中使用的“青花椒鱼火锅”并非是单独的“青花椒”文字,并且六个字均采用了大小一致的黑体字体,与案涉商标的书法字体存在差异,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此外,结合本案商标的显著性、涉案商标的使用地域、上诉人的具体使用方式、四川餐饮行业习惯以及消费者的识别习惯等因素,被侵权标识的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一方面,四川消费者已经形成了“青花椒鱼”和“青花椒”是菜品和调味品而非商品品牌的认知。另一方面,《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主要原料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对此,万翠堂餐饮公司代理律师展示了案涉商标的外观和注册证书,他表示,被诉侵权标识与案涉商标对比,均完整包含了“青花椒”三字,其读音、含义均相同,易使相关工种在识别、呼叫、判读时误以为被诉侵权商品与案涉商标权利人具有一定联系,产生混淆误认,坚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最后,我们想要陈述的是,尽管答辩人因起诉维权受到了舆论的口诛笔伐,但这种维权行为亦有积极意义,一颗小小的花椒推动了川蜀大地、餐饮行业乃至广大民众的商标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觉醒,必将对相关领域的发展产生积极作用。”万翠堂餐饮公司代理律师补充道。

法庭审理 上诉人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意图

法院审理认为,商标的作用在于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故应当具有显著性。通常,商标显著性与商标识别功能呈正相关,显著性越强的商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就高,相关公众对来源混淆的可能性就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大;反之,显著性相对较弱的商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较低,相关公众由此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就小,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小。

青花椒系一种植物果实以及由此制成的调味料的名称,在川渝地区种植历史悠久,以其作为川菜的调味料已广为人知,成为川菜不可或缺的元素和川菜风味的独特印记。万翠堂餐饮公司将“青花椒”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万翠堂餐饮公司在其官网宣传推广中使用的“青花椒砂锅鱼&招牌青花椒味”,其实也是强调“青花椒”是其菜品的口味和特点,其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辨识度,与作为调味料的青花椒可以泾渭分明。涉案注册商标取得授权后,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同时,五阿婆火锅店店招上的标识为“邹鱼匠 青花椒鱼火锅”,虽然店招上含有的“青花椒”标识与万翠堂餐饮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中含有的“青花椒”文字以及呼叫相同,但五阿婆火锅店在“青花椒”字样前面附加自己的注册商标“邹鱼匠”标识,后面带有“鱼火锅”三个字,“青花椒”与“鱼火锅”在字体、字号、色彩、高度、字间距等方面均保持一致,没有单独突出使用,而是与“邹鱼匠”“鱼火锅”共同使用,与万翠堂餐饮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邹鱼匠 青花椒鱼火锅”,“青花椒”作为鱼火锅的重要调味料,使用在“鱼火锅”之前,完整而清晰地向公众表达了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招牌菜是青花椒鱼火锅,该标识中包含的“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五阿婆火锅店通过注册“邹鱼匠”商标经营青花椒味的火锅,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意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将特色菜品名称标注在店招上是餐饮行业的惯常做法,特别是在川渝地区以川菜为特色的众多餐馆经营中,无论是店招还是菜单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相关公众都习惯将其含义理解为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特色菜品。万翠堂餐饮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注册和使用商标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五阿婆火锅店就“青花椒”字样的正当使用和诚实经营,其无权干预和禁止。综上,省高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各方声音 朴实的道德直觉更能直达事物的本质

此案有何典型意义?二审判决带给我们哪些启示?围绕这些问题,记者采访到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法学专家、律师、行业协会负责人等。

省市场监管局商标监管处处长赵梅评价认为,法院的判决很客观。宣判词客观表述了相关事实,各方阐述的意见依据的法律条款也非常清晰。结合该案,她提示,商标的注册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体,“不能说拥有了注册权就可以无限的进行维权,侵权还是要看个体的使用情况。”

据了解,商标注册权指某个商标是否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回到该案中,万翠堂餐饮公司系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涉案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非法使用。

同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与其显著性相一致。据该案审判长刘楠介绍,商标的作用在于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故应当具有显著性。通常,商标显著性与商标识别功能呈正相关。

在确定万翠堂餐饮公司的使用范围中,需注意一个特定背景,即青花椒系一种植物果实以及由此制成的调味料的名称,在川渝地区种植历史悠久,以其作为川菜的调味料已广为人知,成为川菜不可或缺的元素和川菜风味的独特印记。

“此案中被上诉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青花椒’作为第43类商标注册,其应用场景包含饭店、餐厅、旅馆等,维权中将其延伸到商品领域,甚至延伸到传统、普通的菜品表述上,存在不妥或者权利滥用的情况。”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律师张锋说,对于权利人滥用权利的,商户可以依法起诉追究其相应的责任来维护自身权益。

张锋进一步解释说,青花椒在一些商品类别上比如除开食品及其相关类别,就可以注册为商标,但该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会受到一些挑战和影响,甚至权利限制,“因此,权利人行使权利应当谨慎”。

对此,赵梅也表示赞同,她说,“青花椒案”的关键在是否规范使用店招,该案的宣判给大家提了个醒,一方面不要侵犯别人的权利,同时也要规范使用店招。“四川是一个在餐饮方面有特色的大省,希望我们的商家还有相关单位都能通过这个案件进一步增强商标的保护意识。”赵梅说。

五阿婆火锅店老板之一、邹利勇的妻子杨彬告诉记者,一审判决下来的时候,她是坚决不能认可的,“尽管没学过法,对有些规定也不是那么清楚,但我认为对方(起诉)就是一种‘碰瓷’的行为”。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邓宏光十分关注此案,在得知审判结果后,他评价道:“朴实的道德直觉,往往会比各种说理技巧更能直达事物的本质。”

在邓宏光看来,在法律上,依法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但应当以“容易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误认”作为其权利的保护边界,“青花椒作为常用调料与饭店具有内在的紧密关系,消费者看到饭店上的‘青花椒’,首先想到的是该饭店所提供菜品中使用的调料,而不会将‘青花椒’作为区别不同饭店经营者所提供餐饮服务的标识”。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最高目标。邓宏光说,一个好的判决,不仅让案件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更重要的是成为公平正义的践行者和推动者,“四川高院的‘青花椒’商标案,就是其中的典型之一”。

省花椒产业发展促进会秘书长王湖冬告诉记者:“目前我会已经开始着手编写‘四川花椒公用公共品牌建设方案’,打造更多包括花椒在内多个‘川字号’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以避免‘青花椒侵权’类似事件再次上演。”

“我们对于裁判结果是满意的。”杨彬感叹,“现在我终于能把店铺的‘青’字挂回去了,心中十分感激社会各界的帮助。”

评论

“青花椒案”一场情理法的全民热议

□ 本报评论员

当法槌落下,有网友感慨:青花椒是不需要普及的常识,自小便识,而多年以后,才知道还有个万翠堂……

所以,从某种角度来看,这场官司并没有输家。而“青花椒案”注定要引起一场情理法的全民热议,这并不难猜。

1月13日,备受社会关注的“青花椒案”在省高院二审开庭,最后结果是成都温江的五阿婆火锅店不构成侵权,二审胜诉。具体细节不再赘述,划重点:宣判词中提及——“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具有天然联系,极大降低了上海万翠堂餐饮公司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从法律专业的角度,为五阿婆火锅店提供了最有力的支撑。

如果将来有一天,国人的姓名也需要注册保护,“X伟”、“X建国”们一定噤若寒蝉……这个不太现实的预测其实在告诉我们,作为青花椒这种香类植物原产地之一的四川,对此案有多少本能的排斥。有的案子不需要审判结果,它的横空出世,在情、理方面对于人们就是一种莫大的冲击。

是的,“不破不立”的说法古已有之,但有的东西无论时代如何变迁,依然值得审慎地坚守。

首先,商标法的“在先权利”和“显著性”,在“青花椒案”的第一季中,就曾引起广泛争议。的确,我开店在先,店招里有“青花椒”何错之有?再者,仅就“邹鱼匠青花椒鱼火锅”这个词本身的语文意义而言,店家显然更想突出的,是“邹鱼匠”这个更具特色的前缀。值得长舒一口气的是,“青花椒案”二审,法庭认定被诉者使用“青花椒”系对特色菜品的描述,而非商标性使用,所以万翠堂方“无权干预和禁止”。

其次,曾有法学专家质疑——“将带有地方特色的调料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是否不妥?”原因很简单,作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商标的本质是保护创新的成果,而不是“碰瓷”的所谓依据。因此,涉案注册商标取得授权后,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就会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在新冠肺炎疫情反复的当下,在小微企业生存遇到更多危机的今天,这一声质疑颇具现实意义。

再者,在知识产权和商标法领域,法律是有“刚性”的——早在1940年,卓别林为了让他的第一部有声电影如期首映,也不得不将《独裁者》易名为《大独裁者》;与此同时,法律也应该具备相应的“柔性”——在“青花椒案”中,更有专家直言:朴实的道德直觉,往往会比各种说理技巧更直达事物的本质。人们之所以反感四川的多家餐饮企业因为在店招里使用了“青花椒”而坐上被告席,是因为这样的诉讼,其实违背了我们的常识、常情和常理。而如何在准确适用商标法的同时,体现和尊重普罗大众的常识、常情和常理,同样是司法之要义。

正如日前的“江歌案”宣判,我国司法机关再一次有力地宣示——当道德失重时,正义总可期盼,法律亦不会缺席。

前不久,在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年会暨学术交流会上,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树江以《循天理·遵国法·顺人情》为题作了主旨发言。他旗帜鲜明地指出:司法绝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要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

诚哉斯言。天理与人情,在必要的时候,都需要法律的驰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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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江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温江区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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