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入刑后全省首案宣判

四川法制报 2021-03-18 00:5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夏菲妮 郝飞)昨(17)日,记者从省法院获悉,成都市温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江某被诉高空抛物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江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据悉,该案是“高空抛物罪”入刑后的全省首例判决。

2020年5月,江某在温江区某小区四楼租住房内与女友因琐事发生争吵,一时激动,江某将一个重达8.32千克的行李箱从四楼的客厅窗户扔出,行李箱坠落至楼下街面人行道,附近群众见状报警。温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的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在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江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以被告人江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危害极大,防不胜防,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细化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今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守护人民群众的头顶安全。厘清责任边界,就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无视他人随意高空抛物,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法律有震慑作用,但守住头顶的安全,还需要从你我做起。

法条背景

高空抛物罪是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规定的新罪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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