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共享汽车出车祸 谁来担责?

南充晚报 2021-03-18 01:16 大字

一男子以母亲的手机号注册成为了某共享汽车的租赁会员,该男子下单驾驶共享汽车出行时,将他人撞伤。共享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以事故中驾驶人不是下单者为由,拒绝赔偿。

驾驶共享汽车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

几年前, 在成都务工的南充顺庆区人白某使用母亲的手机号码注册成为一款共享汽车的租赁会员。2018年6月2日上午, 白某驾驶共享汽车在成都市区出行。当车行至温江区涌泉地铁站右转弯时, 与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的男子张某发生碰撞, 造成两车受损、 张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当天,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分局交警大队认定白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 张某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1.2万元。

事故发生后, 涉事共享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以本次事故中车辆的下单人和使用人不一致为由,拒绝理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被判担责

去年初, 张某把刘某母子和共享汽车所在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顺庆区人民法院。近日,顺庆法院一审认为, 虽保险公司认为下单人和驾驶人不一致, 但因本次事故的驾驶人白某持有合法的驾驶证驾驶共享汽车, 即使刘某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由其子白某驾驶,也并未有增大行驶风险、加重保险赔付的情形, 故依据法律规定, 刘某作为共享汽车平台的下单人, 应视为刘某与共享汽车所在公司建立了租赁关系, 应当由刘某对违反协议约定交由他人驾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共享汽车所在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受伤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该车的交强险、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张某赔付, 超出部分由刘某承担。 法院确认被告保险公司向张某赔偿169990元,刘某向张某赔付25823.8元。 因刘某在张某住院期间垫付了医疗费65458.8元, 该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某赔偿130355.4元,向刘某支付39635元。

一审判决后, 保险公司不服, 上诉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南充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机动车租赁、借用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担责

全 省 十 佳 律 师 事 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 法院认定机动车的所有人、 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而使用人(法院认定为下单人)存在过错,故判决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 责任, 由保险公司在该车的交强险、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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