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被判缓刑

四川法制报 2020-09-15 00:51 大字

本报讯(李凯敏胡薇薇记者郝飞)昨(14)日,记者从成都市温江区法院获悉,温江区法院日前审结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6年至2019年期间,杨某某在经营其开设的公司过程中,为推广公司的POS机销售业务,利用其此前在教育机构任职期间收集的成都市辖各区(县)小学的学生个人数据22万余条,在互联网与他人互换公民个人信息。2019年5月23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查扣涉案电脑主机3台,并将查扣的电脑主机内的硬盘送检,经对查获的公民个人信息比对去重,得到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据55万余条。杨某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依法惩罚。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理。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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