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实质化改革中的混合式人证调查程序
马静华 纵博
人物
马静华,男,法学博士,现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四川省诉讼法学会秘书长,2011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项目、最高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教育部证据科学重点实验室项目、四川省社科基金等多项省部级课题,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多项。2009年,所著成果获中国法学会第二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四川省第十三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11年获四川省第十四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背景
为了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及最高法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并探索有效的实现路径,成都中院于2015年2月中旬启动了“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试点工作,指定所属的大邑县、温江区、高新区三个基层法院作为改革试点。2015年3月,成都中院组织召开了专家座谈会,随后制定了改革试点方案,并按照方案在大邑、温江进行庭审实质化的试验,然后根据试验结果及发现的问题对试点方案又进行了完善。本文重点对混合式的人证调查程序作了介绍与分析。
在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试点中,直接言词原则的实施是关键所在。而直接言词原则最主要的体现就在于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几类言词证据的直接调查。在以往的刑事诉讼实践中,正是由于言词证据提供者极少出庭,对言词证据仅是宣读书面笔录或鉴定意见,使庭审的举证、质证出现虚化状态。因此,在庭审实质化的改革中,重点就在于加强人证调查程序的实质化,减少书面言词证据在庭审中的适用,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为常规化的证据调查方式,同时通过强化律师辩护制度、提高控辩交叉询问水平等手段,促进庭审证据调查的实质化,为法官当庭判断是否采纳和采信言词证据提供条件。
在成都中院的改革试点方案中,强化了人证调查程序的实质化,但由于考虑到控辩审对实质化的人证调查程序尚不熟悉、不具备相应的技巧,单纯依靠当庭交叉询问方式未必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另外也考虑到在现行诉讼体制下,进行试点改革要具备一定的弹性,避免过于刚性而引起的激烈反应,所以也未绝对否定书面言词证据在审判中的作用,但通常情况下是将其作为言词证据提供者出庭作证时的弹劾证据或印证证据,在有必要时依然要在庭审中出示,由此形成了一种混合式的人证调查程序。
首先,试点方案规定对于出庭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其在审前作出的书面证言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在控辩双方对其进行交叉询问之前不得出示,以免法官受到这些书面言词证据的影响而无法准确判断证据,只有在交叉询问过程中,才能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出示这些书面言词证据。也就是说,在对出庭证人、被害人、鉴定人进行交叉询问之前,书面言词证据只是处于“备而不用”的状态。
其次,对于出庭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主要由控辩双方采取交叉询问方式进行法庭调查,这里的交叉询问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英美的交叉询问方法,即由控方先发问,再由辩方发问,其后再视需要展开第二轮、第三轮询问,最后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补充发问,并询问被告人对出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陈述是否有异议。但鉴于现阶段我国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均不具备英美式交叉询问所需要的询问技术,立法和司法解释也缺乏相应的交叉询问规则,另外英美式的交叉询问本身也因过于技术化和刻意的人为安排而可能导致律师引导证人,损害证言的客观性,所以试点方案并未完全挪用英美式的交叉询问,而是结合我国诉讼制度的实际进行了必要的改造,简化了英美法中的纯技术性询问规则,如在开始询问时,并未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而是由证人、被害人、鉴定人进行完整陈述,然后再针对陈述中的问题进行提问和回答;由于我国的证人并不严格区分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所以在诱导性询问规则方面,未像英美法那样只禁止主询问中使用诱导性询问,而是禁止控辩双方使用诱导性询问;由于英美式的交叉询问目的在于揭示主询问中提及的事实或问题的不可信,所以将反询问的内容限定于主询问涉及的事实范围内,这一点对于我国的庭审来说显然不太能够适用,因为这种做法不仅不利于发现事实真相,而且也不利于控辩双方准备询问以及法官驾驭庭审,所以对于交叉询问的范围,试点方案中并未进行限制。因此,试点方案所实行的交叉询问,实际上是英美交叉询问与我国传统的控辩询问的融合,既吸收了英美交叉询问的对抗因素,也兼顾了全面发现真实的需要。
最后,在进行交叉询问的过程中,对于通过交叉询问发现前后陈述不一致的言词证据,或者交叉询问中对重要事实有所遗漏的情形,可以出示审前的证言笔录、书面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笔录,对不一致的言词证据进行弹劾,或者对有遗漏的言词证据进行补充。当然,这里对不一致言词证据进行弹劾,并不是说赋予书面言词证据或当庭陈述以优先的证明力,而仅是通过对这种不一致的质疑,主张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不实陈述,从而质疑其陈述的证明力,最终究竟哪一个陈述是真实可靠的,还要由法官根据全案证据情况进行判断。另外,在交叉询问中,还可以通过出示审前书面言词证据,对当庭陈述予以印证,从而补强当庭陈述的证明力。当然,在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必要进行这种印证和补强的,应以当庭陈述为准,更不能以这种印证将言词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绝对化,因为即便前后陈述相互印证,也未必一定是真实可靠的,该陈述是否真实可靠,其最终判断权依然在于法官。
成都中院的改革试点方案通过这种混合式的人证调查程序,一方面强化了直接言词原则,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常规化、制度化,并设置了交叉询问程序及必要的规则,使控辩双方能够通过询问有效的发现证据中的疑点和矛盾,有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也充分保障了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另一方面,也未完全否定书面言词证据的使用,而是像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允许书面言词证据在特定情形下出示于法庭,从而减小改革的阻力,也更有利于促进准确认定事实。从示范庭审的情况来看,这种混合式人证调查程序在实践中能够顺利展开,这可能是由于自1997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控辩双方都逐渐熟悉了法庭对抗技巧和方法,因此能够较快的适应交叉询问等质证方法,能够进行有效的质证、辩论,所以未产生阻滞、拖延庭审的不良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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