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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工业废渣污染环境老板获刑

四川法制报 2016-06-03 18:30 大字

本报讯(杨卫亮记者郝飞)将有毒的工业废弃物任意倾倒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重污染环境。近日,由温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区首宗污染环境犯罪案公开宣判。

2014年10月,铝制品加工作坊老板李某某找到陈某,以每车400元的运费让陈某将加工铝制品产生的数十吨废弃物任意处置。之后,陈某连续两日在夜间雇佣他人驾车,将这些工业废弃物从从李某某的铝制品加工作坊运走,并倾倒在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区域内的温江区金马镇刘家壕15组附近的金马河河堤内。经检测,该废弃物中含有铅、铬、镉等重金属,属有毒物质。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陈某在饮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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