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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致幻劫持6路车 男子获刑5年

四川法制报 2016-02-26 18:47 大字

“所有人不准动,坐在座位上,你继续开车……”持刀劫持公交车这样的电影场面真实地发生在了成都6路公交车上。近日,青羊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劫持公交车案。

法院认定,魏某因吸毒产生被人追杀的幻觉劫持了公交车,以劫持汽车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持刀威胁男子劫持公交车“狂奔”

2015年7月17日16点50分许,成都即将迎来当天的晚高峰,被害人胡某驾驶的6路公交抵达建设北路三段东公交车站。

魏某在该站上车后语言威胁驾驶员胡某,要求按照他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准停车、不准乘客上下车。

胡某照做,但当汽车行驶至猛追湾公交站时,魏某拿出随手携带的长约40厘米黑色长刀,继续胁迫威胁。该公交车随后便偏离正常路线,多次闯红灯,一直行至到太升南路童子街口处,魏某才下车逃离。

当日下午6时许,魏某到太升路派出所投案自首,交代自己是吸食毒品后产生被人追杀的幻觉,才做出违法行为。

审查起诉罪名变为“劫持汽车罪”

青羊区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后,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魏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变更为劫持汽车罪,依法提起公诉。

2016年1月26日,青羊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和事实,一审判决魏某有期徒刑五年。魏某未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检察官说法>>

为何不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表示,本案中嫌疑人魏某劫持正在运营的公交车,并强行改变行车路线,在晚高峰城区道路上闯红灯,危及交通运输安全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应当以劫持汽车罪追究其刑责。

同时,检察官还进一步解释了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劫持汽车罪的关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劫持汽车罪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二者属于一般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当刑法分则对“其他危险方法”规定了具体罪名时,如劫持汽车、航空器,则应按该具体罪名定罪处罚而不再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青羊检 本报记者 王一多

同步新闻>>

又是毒品惹的祸:“毒驾”致人死亡获刑罚

本报讯(温法宣 记者 郝飞)近日,温江区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毒驾”肇事案,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

2015年9月17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一辆小轿车逆向驶入燎原公交站台段非机动车通道,与在通道内的行人冯某某、杜某某相撞。撞人后,吴某某驾车逃离了现场。冯某某、杜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当日8时20分许,吴某某到温江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投案。经检测:吴某某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5年8月饮酒驾驶机动车,已被公安机关扣留驾照,属无证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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