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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是否该受法律保护

四川日报 2013-03-04 16:39 大字

成都市2012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引发关注

本报讯 (记者 刘佳)3月3日,成都市消协发布2012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赠品问题、洗车服务纠纷、公用电梯致消费者受伤等问题引人关注。另外,汽车“三包”、农药、美容消费等案例也颇受关注。昨日,消费专家对其中的典型案例进行了点评。

[案例一]

赠品也受保护,有问题可投诉

2012年2月初,消费者江女士参加了某通讯公司营业厅存980元话费送平板电脑的活动,之后不仅平板电脑因严重质量问题无法使用,且话费未能赠送到位。江女士到营业厅要求退机并退还所有费用,该通讯公司拒不做任何处理。经温江区消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消费者退还平板电脑,通讯公司将其活动话费全部退还消费者。

点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赠与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赠与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责任。”江女士在该通讯公司预存话费获赠的电脑其属性是商品,且是消费行为的组成部分,所以该电脑须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消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并应满足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江女士的诉求是完全正当合法的。

[案例二]

经营者提供洗车服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2012年9月12日,李女士来到成华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丈夫是某出租车公司的司机,将出租车交到住家附近某洗车场洗车时,把钥匙交给了工作人员,约定当日取车并交纳了洗车费8元。取车时,发现出租车车顶子不见了。李女士要求洗车场经营户胡某赔偿车顶子费用1380元,补办顶子须用3天的规费720元,登报费80元。被胡某拒绝。

成华区消协经调查确认并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胡某支付李女士车顶子费用1380元,半天规费120元,登报费80元,共计1580元。

点评:《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案中,李某的丈夫将汽车交某洗车场洗车并将钥匙一并交给工作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交易习惯确定的要约承诺,洗车场即承担对汽车的保管义务。胡某应依法赔偿消费者车顶子被盗后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三]

购物时乘电梯摔伤,超市部分担责

2012年10月13日下午,消费者郑某去某连锁超市购物,在乘自动扶梯从二楼下到一楼时被滑落的购物车砸中,造成上嘴唇外伤,去医院检查治疗缝了5针。郑某随后找到该超市协商未果。经青白江区消协在调查核实后认为:消费者郑某在下自动扶梯推购物车过程中虽有处置不当之处,但该超市在设施安全性和服务方面存在明显过失。经调解,该连锁超市向郑某当面赔礼道歉,并一次性支付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600元。

点评:郑某和该超市在这起法律纠纷过程中都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青白江区消协依照《消法》和高院的司法解释做出由超市赔偿郑某部分损失并道歉的调解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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