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实施后成都首例—— “不合格”父亲,撤销监护权
11月23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双流法院获悉,一起由共青团申请撤销孩子父亲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双流法院开庭宣判。据了解,这是自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实施以来,成都市首例依据该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目前,孩子唯一的监护人是母亲。
多位法律界人士向成都商报记者表示,在法院的判例中,撤销监护权的情形较为罕见。
四年噩梦 父亲对女儿实施侵害 母亲知道后却没报警
今年17岁的丽丽(化名)是一名在读的高中学生,一场噩梦却伴随了她四年,直到今年2月父亲的入狱,才换来了她的宁静。
丽丽生活在一个普通家庭,和父母生活在农村,父母靠务农维持生计,平时生活平静。可这一切从她13岁上初中时起便因为父亲的异样打破了。据丽丽回忆,父亲李贵(化名)在她13岁时就总是表现出异样举动,常常对她进行不法侵害,丽丽发现后,就和母亲说起了此事,母亲质问李贵,但李贵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母亲顾忌外人看法,又害怕和李贵离婚没有生活费,就没有报警。日复一日,父亲李贵的举动让丽丽感到很害怕,她又找到机会告诉了奶奶,可奶奶却说是丽丽自己的问题,还骂了她。
诉至法院 父亲被判八年六个月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
直到今年2月份,丽丽和父母因为一件事发生了争执,这让丽丽走到崩溃的边缘,她终于鼓足了勇气,向公安机关报案,诉说了自己的被害经过。2月19日,丽丽的父亲李贵被刑拘。
今年7月,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开庭判决,李贵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法院工作人员介绍,报案后,丽丽多次表达辍学想法,并萌生了希望撤销父亲监护人资格想法,法院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心理辅导,解释告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规定和立案流程。
11月15日,丽丽提出申请,通过共青团双流团委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父亲李贵的监护人资格。11月17日,双流法院审理认为,李贵的行为已严重伤害被监护人丽丽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其已不再具备继续履行监护人资格的条件。双流法院对于申请人共青团双流区委申请至本院要求撤销李贵监护人资格,其理由充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等,判决撤销李贵的监护人的资格。
专家说法 撤销监护权难在哪里?
对于“不合格”的父母,撤销监护权这一招是否管用?撤销监护权难在哪,对孩子的影响又在哪?为此,成都商报记者专访了四川省政协委员、四川瀛领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文忠,全国律师协会民委委员、副主任律师张承凤,独立儿童工作顾问杨海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事业部副主任罗柯。
成都商报:谁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撤销该父母监护资格的申请呢?
罗柯:根据《民法总则》,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都可以提出申请。可以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和机构是很多的,这也是充分体现了在办理监护侵害案件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这一根本原则。
成都商报:撤销监护人资格是强制性的吗,是否需要经过孩子和监护人同意?
张承凤:一种观点认为,父母是帮助国家代为照顾孩子,因此由国家或社会机构提起撤销监护权。另外,未成年人对于自己的权利如何保护是懵懂的,父母侵犯利益的时候肯定只有社会机构或国家层面的机构出面。丽丽的案子中,被监护人同意撤销父亲监护人资格,但是就算她不同意,想要继续和父亲在一起,也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父亲毫无疑问给她造成了严重侵害,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
罗柯:我们经常把监护称之为监护权,但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对于监护人而言,法律强调的是监护义务,并非权利。正如《民法总则》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都商报:和民法总则生效以前的做法有何不同?
张承凤: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民政局、公安部曾经出台过文件,对监护权的撤销问题已经做了规定。但这个毕竟是部门规章,没有上升到法定层面。民法总则更强调被监护人的利益最大化,尊重被监护人意愿,考虑问题不能只站在监护人视角。不过,民法总则更多的是价值导向,具体到个案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没有完全到位,他们的决定可能对他们的未来会有损害,从社会理性角度,对于这类父母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子,不需要被监护人主动申请,社会机构就可以提请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
曾文忠:此前,对这类案子的起诉主体没有清晰的规定,法院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处理这类案件也极其谨慎。 《民法总则》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我国监护人制度的体系设计,将监护人资格的进入、退出、有条件地再次进入等方面均做了具体规定
成都商报:丽丽的案件中,为何不撤销母亲监护权?
张承凤:撤销监护人资格是很严重的事情,母亲的行为当然是错误的,但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另一方面,父母是孩子当然的监护人,从自然人伦上说,父母是孩子最好的利益保护者,是最好的监护人。假如同时撤销了父母的监护资格,那么孩子将要面临监护人的转移。虽然法律规定,社会福利机构也可以做孩子监护人,但权衡之下,社会福利机构作为监护人肯定还是没有妈妈好。
成都商报:撤销监护权难在哪里?
张承凤:“父母照顾孩子”是自然规律,而主张撤销监护权无疑启动了另一套模式。另外,撤销监护权的诉讼,还面临证据不好找的难题,毕竟都是亲密关系之间的纠纷,而家庭关系是封闭的。从根本上说,撤销监护权的难点在于我们国家 “法不入家门” 的传统价值取向,这种观念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纠葛是家庭内部的事情,法律不应该干涉。以前由于宗法制思想,家庭内部有其封闭的治理体系,但现在随着社会发展,家庭结构已经被打散了,维系社会稳定,需要法制和国家层面介入家庭。
曾文忠:“孩子是我的,打骂由我,管不管都是我自己事情”的理念也给撤销监护权带来困难。传统社会里,儿童被视为父母的私有财产,神话传说中的哪吒,割肉还母、剔骨还父,就是受这一理念影响。但事实上,孩子不仅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监护权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从现有的规定来看,社区居委、村委、学校、社会组织、公安部门等,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但是,当很多组织具备依法申请资格的时候,往往就意味着很可能陷入无人依法申请的尴尬。另外,如何确保这些组织能够发现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也是件颇为困难的事。
成都商报:撤销以后就了事了吗?
曾文忠:撤销监护权并不难,真正难的,是在撤销监护权后,谁来承担监护责任。基层社会组织履行监护责任的经费如何解决?被监护人的教育生活由谁来具体负责?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很好解决,孩子接下来能否拥有合格的监护人让人担忧。
罗柯:根据《民法总则》第27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张承凤:家事问题是长期的事情,不是一锤子买卖。就丽丽的案子来说,当地机构应该给母亲和女儿做心理辅导和价值引导,进一步跟踪这件事,对于母亲是否胜任监护人还应该观察一段时间。
成都商报:当父母的监护权被撤销后,变更给其他人,对被监护人来说有什么影响?
杨海宇:现实中,还是有很多儿童在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时仍然继续成长。现在国家出台法律来细化由谁接替父母担任监护人,这是进步。但我们仍需要考虑的是,原生父母能给儿童提供的除了看管和保护外,还承担了让儿童顺利成长、发展、参与社会的责任。监护权被转移给父母以外的个人或组织时,也需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可以充分利用并挖掘现有力量合理参与到儿童的成长过程中。比如,现在有些地方和民间力量推动设立的“儿童之家”社区服务中心,它的初衷是为社区内的所有儿童提供服务。另外,村社、社区本身就有互帮互助、尊老爱幼的良好传统,将这部分力量也调动起来,有助于失去父母监护的儿童的习惯、品格养成以及如何融入社会。总之,原生父母的监护权被撤销后,变更监护权仍然需要相应的配套支持措施,让儿童的生存、保护、发展、参与社会方方面面的权利都得到实现。
成都商报:被撤销后,监护权可以恢复吗?
罗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征求未成年人现任监护人和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可以委托申请人住所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其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对申请人监护意愿、悔改表现、监护能力、身心状况、工作生活情况等进行调查,形成调查评估报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确有悔改表现并且适宜担任监护人的,可以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原指定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终止。
曾文忠: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行申请,但是如果是属于有性侵害情节,可能不会恢复监护人的资格,因为情节过于恶劣,无法保证以后不会重蹈覆辙。
孙丹 成都商报记者 祝浩杰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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