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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出轨”软件:是否侵犯个人隐私

四川法制报 2016-11-24 10:09 大字

一个小小的“黑科技”软件,就可以让一个人毫无秘密可言。如果有人在你的手机上安装这款软件,你手机上的短信、录音、照片、定位等都将被截获,然后发送到对方的手机,此软件还有隐藏功能,让你被安装后浑然不觉。出售和使用这种“防出轨”软件和提供这种软件,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呢?“你想知道他的通话内容吗?怎么查他删掉的短信内容?我们可以帮你随时了解他手机的动向……”一段时间以来,一则可以窥视隐私的“防出轨”软件广告充斥互联网,有尝试安装了一款该软件者,5分钟即安装成功,“被监视者”手机中的信息顿时都显示在了另一个手机上。

有专家认为,夫妻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彼此有知情权,一方使用这种软件发现对方出轨,并不侵犯对方的隐私。

法律专家胡启忠认为,技术本身是中性的,要看它的用途和目的。以此软件为例,如果它本身可以为老年人服务,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安装这个软件获取信息、地址等内容,并不违法。但如果是偷偷在别人手机上安装,就涉嫌侵犯他人隐私。

◎案例

监看丈夫:牵出“黑科技”售卖团伙

成都居民小梅(化名)怀疑丈夫出轨,一直抓不到证据。去年的一天,小梅在网上看到了一个名为“防盗软件”的卖家,便抱着试试看的心理下了订单,从此之后,丈夫的通话语音内容、短信、照片、手机定位等内容,均被“黑科技”软件截获,然后源源不断地发到小梅邮箱中。

不久后,这个靠销售“防出轨”软件获利的团伙被警方查获。调查发现,从2013年开始,邹某从一自称廖某的人处获得一款手机监控软件后,开始通过网络以200-300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该软件。去年,因上线廖某失去联系,邹某结识了为该软件提供后台服务的翟某。两人约定,邹某向翟某支付费用,翟某为邹某继续提供软件的技术及后台服务器维护等,保障该软件能够正常使用。

2014年7月,邹某又获得一款具备手机监控功能的软件,他和朋友肖某分头通过网络销售两款软件。经查,邹某通过销售两款软件非法获利82000余元;肖某非法获利9800余元;翟某共从邹某处获取后台维护费用11900元。

经鉴定,两款软件主要功能均为在被控端手机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被控手机短信、通讯录、通话记录和录音文件等私密信息,并上传到指定网络地点。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以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

◎链接

一旦植入 只有刷机才能注销

市面上有一款具备类似功能的“黑科技”软件——“有众”,其监控功能包括电话、短信、相册、位置、录音等10余项,甚至还可以进行适时远程截屏。“最关键的是,这款软件打着关爱家人的旗号,可以在安卓系统上直接免费下载。”

和黑市上的类似软件不同,有众可以免费安装,但绑定手机后,默认为两天的试用期。到期后,需要充值才能使用,开发软件的就是靠这种会员充值的形式挣钱。

黑市上其他软件基本不公开软件名称,即便有名字也从未听说过。不少软件安装,费用都超过一万元,有的甚至更高。一般来说,因为安装这类软件后,都会进行隐藏,所以被安装的人根本不会发现手机上有这种软件的存在,只有在刷机的时候,才有可能看到。看都看不到,更不要说卸载、注销了。

有业内人士说“其实最可怕的不是夫妻之间防出轨,如果这种软件用于商业竞争,更为可怕了。”

◎声音

“防出轨”软件触动法律底线

贩卖或无偿提供安装“防出轨”软件,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我国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前,《刑法》第285条只是规定,违规使用“黑客软件”等手段,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侵入这三个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七)》扩大了《刑法》第285条的追诉范围,在该条后面增加了两款,作为第2款和第3款。其中第2款规定,违规侵入上述三个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出售使用“防出轨”软件,情节严重,完全符合了该罪的构成要件。

夫妻之间偷偷使用这种软件侵入对方手机,也成立犯罪吗?该罪为一般主体,法律未将夫妻间的该行为作除罪处理。夫妻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和知情权,不能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因此该罪尽管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却没有规定在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而是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显然,社会管理因素才是刑法的主要考量,即使未达到“情节严重”成立犯罪的程度,也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拘留。该罪并没有“为牟取利益”的要件要素,是否获利以及获利多少并非成立该罪的条件,朋友间“做好事”无偿提供,也可能涉嫌犯罪。 本期作者晓武刘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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