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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违规建筑致合法房屋受损 法院判决:对受损合法房屋原样恢复

成都商报 2016-05-05 17:39 大字

业主熊某违法搭建,双流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双流规建局)在多次通知拆除未果后,组织人员对此进行了拆除。虽然规建局有权拆除,但在拆除时因拆除方法不符合规定,造成熊某的合法房屋受损。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龙泉驿法院和成都中院都确认双流规建局的拆除行为违法,法院还判决双流规建局对熊某受损的合法房屋进行恢复。

规建局组织拆违建造成损失

2012年开始,熊某在其位于双流区胜利镇牧马山易城的房屋上进行违章搭建。双流规建局从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多次向其发送《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等文书,并予公告和催告。

熊某未在限期内将违法建设拆除完毕,双流规建局于是组织人员对熊某的房屋搭建部分实施强制拆除,哪知,拆除行为致使房屋主体部分受损。鉴定结论为:规建局在实施强拆时因拆除方法不符合《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造成房屋受损。

法院判规建局属于违法拆违

对此,熊某将双流规建局起诉到龙泉驿法院,要求确认规建局的行为违法。

龙泉驿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修建的构(建)筑物位于双流,双流规建局具有对其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和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熊某的房屋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事实。双流规建局在告知、公告和催告之后决定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程序合法。

但是,法院同时认为,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遭受最小的侵害。双流规建局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因拆除方法不符合拆除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且这种拆除方法是造成房屋损害的原因。故双流规建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必要地增加了熊某的损失,给熊某造成了过度的不利影响,属于明显不当。

龙泉驿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双流规建局于2013年12月13日对双流胜利镇牧马山易城41栋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此后,熊某以双流规建局违法强拆,给自己造成损失为由,索赔61万余元。但龙泉驿法院审理后认为,对熊某合法财产部分的损坏,依法能够恢复原状的,予以恢复原状。由于熊某房屋的损坏均能进行恢复,故判决双流规建局对熊某的房屋受损合法部分予以恢复原状。

省高院:行政强制要最小侵害

昨日,省高院将此案作为四川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旨在提醒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当遵循最小侵害原则,秉承最低限度主义。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既要依法拆除,又要在拆除过程中注重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避免造成损失扩大的情形。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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