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乘客开门撞伤路人,保险公司赔付17万元 保险公司理赔后 向乘客提出追偿
乘客搭乘出租车开门时意外撞伤路人,出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支付了伤者赔偿金17万余元以后,向乘客提出追偿。保险公司支付伤者赔偿金后,是否享有向乘客追偿的权利?驾驶员和乘客作为事故的共同侵权人,两者承担责任的比例和数额如何划分?
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判决乘客尚某某支付保险公司代为赔偿的保险金5万余元。
路边停车
乘客开门撞伤行人
2016年3月3日上午8时许,尚某某带着孩子搭乘何某驾驶的出租车,行驶至邛崃市临邛镇永丰路182号时,尚某某要求停车,何某就将车停在道路右侧已停放车辆(靠路边)左侧的位置。坐在后排左边的尚某某越过坐在后排右边的孩子,用力推开右侧车门,没想到车门与正从路边停靠两辆车间隙穿行的王某某相撞,王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何某与尚某某均没有报警便离开了事故现场。
2016年3月7日,邛崃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何某描述的事发经过对现场进行了勘验,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尚某某共同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行人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之后,王某某诉至邛崃市法院,向驾驶员何某、乘客尚某某、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9万余元。保险公司赔付王某某17万余元后,认为尚某某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是将其告上法庭,向其追偿保险金。
法院判决
乘客承担三成责任
庭审中,被告尚某某辩称,驾驶员是该车的控制者,乘客的行为不能脱离驾驶员的行为而独立存在并对外造成影响,乘客开门致人受伤,应视为驾驶员使用车辆的一部分。驾驶员未靠边停车,且乘客开门时未提醒乘客,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乘客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作为客运出租车的驾驶员,对载客车辆的停靠应当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但何某未按规定停靠车辆,且在乘客下车时未尽到提醒义务,致使乘客开车门撞伤行人,过错明显,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乘客尚某某在下车时未观察路况,贸然开车门致行人受伤,应承担疏于注意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驾驶员何某承担70%的责任,乘客尚某某承担30%的责任,判决尚某某支付保险公司5万余元。
由于尚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院,在二审阶段,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可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以及追偿权的范围产生了争议。
承办法官介绍,虽然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的义务,但并没有否定或限制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本案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源于受害人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不是其因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而是依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侵权人应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何某和乘客尚某某对事故共同承担全部责任,即何某和尚某某作为本次事故的共同侵权人,才是本案的终局赔偿责任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的连带责任人享有追偿权。乘客尚某某不是被保险人,不能依据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免除致人伤害应承担的赔偿义务。因此,本案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了全部赔偿金后,对超出责任份额的部分,享有向实际侵权责任人尚某某追偿的权利;侵权人之一何某因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具有追偿权。
交警提醒
学会正确姿势 减少开门事故
对于机动车驾乘人员来说,在马路上靠边停车时,停车、开车门、下车,看似平常的动作若稍有疏忽,可能对他人生命造成严重威胁,特别是当单车或电动车在行驶时,一旦前方有车辆突然开车门,完全来不及反应的骑行者,面临的就是一场“灾难”。
应该怎么做才能减少开门事故?交警提醒,首先驾驶人应该保证正确停车。即便需要在路边紧急或者临时停靠,停车的地方也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最重要的是禁止将车辆停在行车道上。车辆未停稳,严禁开车门上下人。驾驶人应提前提醒乘车人,特别是后排乘客得看清车辆前后左右来往行人、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才可开门下车。
交警还推荐了两种开车门方式:在确保汽车周围安全的情况下,先将车门打开一条小缝,提醒过往行人和骑车人注意要开门了,也就是先小幅度开启车门,然后观察周边环境,确认安全后再完全推开车门下车;或者用距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车门,人的上半身会自然而然地转动,头部和肩膀就会自然地向外看。最重要的是,下车前都应转身向后看,注意观察后方,从而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据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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