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具体损失应明确

攀枝花日报 2016-10-17 00:00 大字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以来,被告H采石场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渡口村河门口社境内兴建采石厂,尔后又承包给被告吴某、贺某经营。被告攀枝花市H采石场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渡口村。原告居住在离采石厂中心位置300米左右处。被告吴某、贺某与攀枝花市H采石场经营者夏某等人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H采石场将其使用权、经营权承包给吴某、贺某,承包期限自2014年2月18日至2017年2月17日止。2014年9月,H采石场被关闭。后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渡口村河门口村民小组成员庄某等9户村民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吴某、贺某与攀枝花市H采石场经营期间,致使原告的水井裂缝漏水,井水、大气被污染,诉请被告吴某、贺某与H采石场赔偿因大气、水污染所造成的损失3万元,被告吴某、贺某与攀枝花市H采石场承担本案诉讼费。

该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H采石场、贺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被告吴某在庭审中当庭表示愿意支付原告庄某等每户2000元作为补偿。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H采石场、吴某、贺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补偿原告庄某等环境污染等各项损失,合计2000元。驳回原告庄某等9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本案系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告H采石场、吴某、贺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等,故H采石场、吴某、贺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原告庄某等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具体损失的数额,经法官当庭释明,原告庄某等表示不进行司法鉴定,故其损失的具体金额无法确定。法院综合财产损害的起因、结果、实际情况等因素,酌定被告H采石场、吴某、贺某分别补偿原告庄某等9人各项损失合计2000元。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被告吴某、贺某作为H采石场的实际经营者,应当与H采石场在该案中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虽然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受害人应提供证据证实其具体损失的数额。因此,受害人在此类案件中也应加强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否则其诉讼请求很难被支持。

新闻推荐

邛崃市地税提高扶贫“精准度”

早报讯(记者冷宏伟)扶贫工作,就像点穴治病,必须避免盲目性,提高精准度,才能真正让贫困群众祛贫根,奔富路。为更好展开***工作,月日,邛崃市地税局余名干部职工到火井镇纸坊村,深入了解帮扶户、帮扶村实...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