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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有钱不还 获刑11个月

华西都市报 2015-10-17 23:48 大字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 李秀江)邛崃市民王某拖欠当地一家公司货款8万多元,法院判决其支付本息等费用共计9万多元。然而,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某非但拒绝支付费用,还当起了“老赖”,故意把与前妻共有的30余万元财产转移给别人。10月14日,邛崃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法院以“拒执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1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并未按时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在执行期间,因妨害民事诉讼被该院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后,故意转移财产,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庭审,法院以“拒执罪”判决王某有期徒刑11个月。“很明显,王某在执行期间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还故意转移支付财产,属于情节十分严重。”庭审法官介绍。

今年7月22日,最高法通过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八种情形构成拒执罪,其中就包括“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承办法官介绍,在司法解释出台以前,《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是“情节严重”规定不具体,在实践中不好操作,这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对“拒执罪”的裁判,有了更明确的判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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